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拍賣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拍賣企業,是指依照《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拍賣企業在拍賣活動中,應當認真貫徹執行《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行業規范。
第四條 拍賣企業應當自覺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的管理和拍賣行業協會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條 拍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拍賣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拍賣企業。
第二章 自律規范
第七條 拍賣企業不得違反《拍賣法》的規定從事拍賣活動。
第八條 拍賣企業不得把本企業的拍賣經營權以承包、租賃的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九條 拍賣企業不得聘用國家公務員作為專職、兼職業務人員或公司顧問;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國家公務員發放現金或物品。
第十條 拍賣企業不得聘用非國家注冊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不得為非拍賣企業提供國家注冊拍賣師主持以拍賣名義進行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未經拍賣師注冊企業同意,拍賣企業不得聘用其他拍賣企業的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不得違反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關于加強拍賣師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暫行)》,限制國家注冊拍賣師的正常合理流動。
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不得違反約定或者違反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上述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拍賣企業不得非法獲取其他拍賣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拍賣企業不得利用財物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爭取拍賣標的。
第十六條 拍賣企業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零傭金方式爭取拍賣標的,或低于拍賣合理支出收取傭金。
第十七條 拍賣企業不得未經公開拍賣而對外開具“成交確認書”。
第十八條 拍賣企業不得違反拍賣程序,先確定購買者和成交價,再進行虛假拍賣。
第十九條 拍賣企業不得在拍賣活動中雇傭或指使他人操縱價格,制造虛假競買氣氛。
第二十條 拍賣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吞或非法扣壓應支付委托人的拍賣價款。
第二十一條 拍賣企業不得互相造謠中傷、惡意詆毀,不得妨礙其他拍賣企業的合法拍賣活動。
第三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除由有關部門按《拍賣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外,協會可根據違規程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制報考拍賣師、降低或取消資質等級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可向有關主管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提出取消其拍賣業經營資格、吊銷其特行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行業監督建議;是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會員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開除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拍賣師在執業過程中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按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關于加強拍賣師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暫行)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由協會向有關主管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提出取消其拍賣業經營資格、吊銷其特行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行業監督建議;是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會員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開除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給予通報批評并限制兩年不得報考國家注冊拍賣師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給予通報批評并限制兩年不得報考國家注冊拍賣師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給予警告并限制兩年不得報考國家注冊拍賣師的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限制兩年不得派人報考國家注冊拍賣師的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給予警告并降低或取消企業資質等級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企業資質等級處分。觸犯刑律的,由拍賣行業協會提請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視情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并降低或取消企業資質等級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企業資質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給予警告并降低企業資質等級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企業資質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向有關主管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提出取消其拍賣業經營資格、吊銷其特行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行政建議;是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會員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開除其會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給予警告并降低企業資質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企業資質、限制兩年不得報評企業資質等級處分;是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會員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開除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各地方拍賣行業協會依法履行對拍賣企業進行監督的職責,加強行業自律,制止不正當經營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一切合法組織和個人對拍賣企業的不正當經營行為都可以進行舉報或指證。
第三十九條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行業自律工作辦公室負責行業自律工作。接受有關組織或人員的舉報,接到舉報后,由行業自律工作辦公室自行或會同地方拍賣行業協會對實名舉報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會長辦公會做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條 被處罰拍賣企業對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在30天內向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提出復議申請,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做出裁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